1.通过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
2.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其中,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申报的,即通过申报清单方式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按“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录入。
3.如果货物被查验了,依企业申请,海关可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
来源:苏州跨境电商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