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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合同一方未加盖公章、无签字的制式合同, 其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5-06-03 | 发布人:办公室 | 字体:    

表见代理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关注要点。表见代理,法律意义为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事由,因而使本人对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从实践来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公司多套公章或私刻公章的、层层转包情况下当事人以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等等,因而产生表见代理的情况复杂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但如果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对表见代理事实的认定,应从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相对人对相对权利外观的信赖是否合理,被代理人对该权利外观的存在是否具有可归责性及其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

司法实践中,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情况发生表见代理的情况屡见不鲜,引发的争议对合同双方都可能造成损失。本案警示合同双方,要对合同签订对方业务人员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查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留存全面的证据材料;另一方要对授权授信加强管理,严控对外签约人员范围,终止代理的及时对经常往来企业合理告知,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周村法院